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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靳保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靳保军,朱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马庄桥镇鑫濮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雷鸣,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保军,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审被告:朱顺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保军、原审被告朱顺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4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为清丰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清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出具的濮公交认字[2017]第31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事故发生地位于濮阳市开州路,该事故发生地属于濮阳市华龙区辖区,故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濮阳市宏丰商砼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