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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0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云良与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良,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0894号原告:徐云良,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伟平,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大西洋中心25-27层。主要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原告徐云良与被告黄伟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徐云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