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五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五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33号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曙光,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孙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汤五六,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五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48元,减半收取计1124元,由原告池州市九子山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雨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