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恢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岳素华、金乡县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素华,金乡县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340号申请执行人岳素华,女,194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粮农,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县山禄国际大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鱼山镇肖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淑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