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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永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721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彬,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永彬与朋友陈某等人在义乌市沉路的沉饭店吃饭,期间被告入王永彬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后众人又至附近的一家KTV唱歌,被告人王永彬又喝了两小瓶啤酒。次日0时35分许,被告人王永彬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义乌市沉交叉口附近地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永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永彬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永彬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的证言,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血视频,查获经过,被告人王永彬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永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蒋华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季青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