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吉祥专用车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吉祥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790号原告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增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颖秋,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吉祥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彦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青庆,男,住黑龙江省肇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吉祥专用车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资国际新能源储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