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柴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柴某某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金昌市金川区某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5206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 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