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延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延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1412号原告: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95482742W。法定代表人:李永顺,职务董事长。被告:李延孚,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沧县。原告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延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元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梁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