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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160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樊振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晓丹,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李华,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裴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