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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超、姚永菊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超,姚永菊,左健,李丽雅,朱黎,陆斌,侯雅明,苏州艾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22栋2楼。主要负责人:许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超,男,197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姚永菊,女,198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左健,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李丽雅,女,198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朱黎,女,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陆斌,男,198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侯雅明,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艾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侯雅明。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超、姚永菊、左健、李丽雅、朱黎、陆斌、侯雅明、苏州艾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超、姚永菊、左健、李丽雅、朱黎、陆斌、侯雅明、苏州艾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超、姚永菊、左健、李丽雅、朱黎、陆斌、侯雅明、苏州艾沃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8847.3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爱华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