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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民申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石恒斌、黄荣、黄小磊与牛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小磊,黄荣,石恒斌,牛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小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荣,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恒斌,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玛纳斯县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牛莉,女,196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再审申请人黄小磊、黄荣、石恒斌因与被申请人牛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8民终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小磊、黄荣、石恒斌申请再审称,1.牛莉在向黄小磊支付借款时,预扣利息40500元,实际支付借款259500元。2.借款到期后,黄小磊已陆续向牛莉返还借款42000元。二审判决以没有证据证明为由未予认定错误。黄小磊、黄荣、石恒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民事诉讼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牛莉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借款合同》、《民间房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清单、银行取款凭条、等一系列证据,已经完成举证责任。黄小磊、黄荣对借款事实,石恒斌对抵押担保事实均予以认可。二审判决据此判令黄小磊、黄荣返还借款,石恒斌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其次,黄小磊、黄荣主张牛莉预扣利息40500元,却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且与其二人向牛莉出具的借条内容不符,但鉴于牛莉在一、二审判决作出后,没有提出上诉及申请再审,视为认可,故予以确认。黄小磊、黄荣主张已陆续向牛莉返还借款42000元,却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黄小磊、黄荣如向牛莉返还借款,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现其二人没有提交任何牛莉出具的收款凭证,却以“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为由申请再审,是将自己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转移给法院,显然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小磊、黄荣、石恒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新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杨正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