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恒军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军,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417号原告:杨恒军,男,汉族,1949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被告:申家宗,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杨恒军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恒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恒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恒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