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沙娥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沙娥,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沙娥,女,194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1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