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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希海、于建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海,于建龙,孙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海,男,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于建龙,男,1976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学娟,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海与被执行人于建龙、孙学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建龙、孙学娟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合议庭,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