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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尤秋武与陈庆寿、周友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秋武,陈庆寿,周友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971号原告:尤秋武,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陈庆寿,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周友木,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原告尤秋武与被告陈庆寿、周友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尤秋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尤秋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尤秋武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尤秋武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翔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