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7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心岗与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王一名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岗,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王一名,陈修广,李梅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1911号原告:王心岗。被告: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王一名。被告:陈修广。被告: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岗与被告济南金龙轮船运输有限公司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心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00元,由原告王心岗承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