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梓程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梓程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80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梓程,男,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谢燕洪,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梓程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梓程及其辩护人谢燕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江梓程在其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市场14号商铺晨光商行内,从事非法兑换本外币业务牟利,共计兑换外汇价值人民币6630325元。具体为:与黄某1(另案处理)非法买卖外汇价值人民币2504865元、与梁某非法兑换外汇价值人民币1740930元、与黄焕珍非法兑换外汇价值人民币1607530元、与王某非法兑换外汇价值人民币477000元、与林某非法兑换外汇价值人民币300000元。2017年5月4日,被告人江梓程被抓获。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被告人江梓程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梓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江某、王某、黄某1、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林某、黄某2的证言,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案件审查大队出具的交易情况统计表,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江梓程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江梓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2、被告人江梓程仅能从兑换金额中千分之零点五的违法所得,获利较少,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江梓程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梓程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梓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梓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梓程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具备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梓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啸澜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