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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执异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金艳慧与被执行人、魏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执行人,金艳慧,魏秀珍,邝德高,邝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4执异55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瑞兴,男,1983年6与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金艳慧,女,1960年9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魏秀珍,女,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邝德高,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被执行人:邝健,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佛冈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金艳慧与被执行人魏秀珍、邝德高、陈瑞兴、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7)粤0184执1096号〕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瑞兴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瑞兴称:一、法院拟强制拍卖执行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神岗镇逸泉山庄越秀一径1号房屋,是被执行人陈瑞兴的唯一住所。目前异议人与父亲陈灼辉(66岁)母魏秀珍(56岁),和年迈多病的外婆陈丁松(79岁)外公魏桂煌(81岁),一共五口人居住于此房屋。二、申请执行人陈石花的执行标的不足以申请对该房产进行申请拍卖。依据(2017)粤0184执1305号《执行通知书》,陈石花申请对陈瑞兴,魏秀珍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为人民币陆拾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本金)及本案执行费用等。现法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市值评估价为人民币叁佰万元(参考法院评估价),远超申请执行人陈石花的申请执行标的,法院应暂停陈石花对该房产的拍卖执行。三、(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内容不涉及异议人陈瑞兴上述唯一房产。依据(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点判决:被告陈瑞兴在享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沿江南路南湾楼105号商铺的份额(25%,合同号201306177294)A的价值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魏秀珍,邝德高应履行的620万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陈瑞兴有其他债务,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部用于清偿原告债权的,被告陈瑞兴不再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被告陈瑞兴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秀珍,邝德高追偿;”则不能与(2017)粤0184执1305号案合并执行该房产。四、异议人申请优先拍卖魏秀珍、陈瑞兴、邝德高、邝健四人名下共有的沿江南路105号商铺用于清偿金艳慧,陈石花的债权。被执行人魏秀珍,陈瑞兴,邝德高,邝建四人共有的沿江南路105号商铺市场评估价格为人民币捌佰万以上,且涉及四人名下该商铺的诉讼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在此向法院申请优先对此商铺执行拍卖,用于清偿陈瑞兴对金艳慧,陈石花的债务,清偿后不足部分,由陈瑞兴另外提供还款方案给陈石花。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终止对广州市从化区神岗镇逸泉山庄粤秀一径1号房屋的执行及拍卖程序。异议人陈瑞兴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2、(2017)粤0184执1305号执行通知书;3、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单;4、常住人口登记卡。本院查明,关于原告金艳慧诉被告魏秀珍、邝德高、陈瑞兴、邝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魏秀珍、邝德高、陈瑞兴、邝健拒不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金艳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粤0184执1096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粤0184执10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瑞兴位于从化市××街逸泉山庄大B区粤秀一径1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对于异议人要求本院终止对位于从化市××街逸泉山庄大B区粤秀一径1号房产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瑞兴只在其享有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沿江南路南湾楼105号商铺25%份额的价值范围内对被执行人魏秀珍、邝德高应履行的620万元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陈瑞兴有其他债务,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能全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金艳慧债权的,被执行人陈瑞兴不再承担继续清偿的责任。由此,申请执行人金艳慧只能请求对异议人陈瑞兴上述商铺份额的变卖或拍卖款用于偿还其债权。异议人陈瑞兴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能用于偿还(2017)粤0184执1096号案中申请执行人金艳慧的债权。现(2017)粤0184执1096号案裁定拍卖异议人陈瑞兴位于从化市××街逸泉山庄大B区粤秀一径1号房的执行行为与(2016)粤0184民初44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异议人陈瑞兴承担清偿责任的内容不符,故异议人陈瑞兴要求终止拍卖从化市××街逸泉山庄大B区粤秀一径1号房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7)粤0184执10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审判长 吴 建审判员 梁冠宁审判员 廖炳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