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与被告燕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燕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539号原告张某某,女。原告罗某某,男。被告燕某某,男。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与被告燕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已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张某某、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