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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9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安辉与张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安辉,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237号申请执行人陈安辉,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9103101317,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国贸城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40号3单元102室。被执行人张超,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9407014012,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红星村三角线屯3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安辉与被执行人张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5)松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02,86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湛审判员  王 磊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