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萍与夏碧均李良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杨君,夏碧均,李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108号之一原告:李萍,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君,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夏碧均,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良贵,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萍与被告杨君、夏碧均、李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