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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萍与夏碧均李良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杨君,夏碧均,李良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108号之一原告:李萍,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樊珍贵,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君,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夏碧均,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李良贵,男,195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萍与被告杨君、夏碧均、李良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李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萍负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龙 伟人民陪审员 周南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