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4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杨涛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444号原告:杨涛,男,199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杨涛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5日,原告杨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涛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