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玉和、寇善一等与李世雄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和,寇善一,贺晓东,李世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财保20号申请人张玉和,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申请人寇善一,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申请人贺晓东,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被申请人李世雄,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应县人,住应县。申请人张玉和、寇善一、贺晓东因被申请人李世雄向其借款300万元未归还,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应县南丰里桥北北二排路西房屋(应房字第XX**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贺晓东所有的幸福新城隆新苑小区2号楼9号、10号商铺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于2011年9月6日向三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三分,月结息人民币60000元;201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又向申请人寇善一借款本金100万元。以上借款均有被申请人亲自给申请人出具的借条为证,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借款,被申请人一直推脱,至今未还。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应县南丰里桥北北二排路西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太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