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03执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毛卸狗、叶惠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卸狗,叶惠舟,叶满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卸狗,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叶惠舟,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叶满园,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毛卸狗与叶惠舟、叶满园(2017)浙0803执49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轮候查封叶满园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201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