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执5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327刘莉与顾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327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被执行人:顾平。申请执行人刘莉与被执行人顾平离婚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顾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刘莉房屋贴补款400000元及利息,应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5900元(已扣交)。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本院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顾平有银行存款,于2017年7月28日扣划其银行存款31000元,扣缴申请执行人5900元,余款25100元已于2017年8月11日发还申请执行人刘莉在本院的另案债权人罗爱琴,被执行人顾平的银行账户仍在冻结过程中,冻结截止日为2017年12月14日;有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27日轮候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兴化市金富商业街的两处房产(查封期限2017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未查询到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执行未果。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顾传飞审判员 翟元圣审判员 邵吟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