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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福利因不服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利,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陕7102行初1073号原告王福利,男,汉族,1961年6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毅,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兆吉,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肖邦华,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福利因不服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信息公开答复行政行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福利,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兆吉、肖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您要求获取公开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审查,因您申请公开的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政府信息,系上下单位之间的内部信息,且涉及近千户被拆迁群众回迁安置活动的顺利进行,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原告王福利诉称,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并没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请求人民法院:一、撤销被告2016年12月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重新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原告王福利提供了以下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信封封皮;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出过信息公开申请,被告给予答复,原告也收到了答复,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涉及原告及所在村所有村民的利益问题,依法应当公开,但被告未公开。被告辩称,被告已经于2016年12月5日对原告进行了答复,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于不可诉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单位于2016年12月1日收到您要求获取公开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政府信息,现答复如下:经审查,因您申请公开的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的政府信息,系上下单位之间的内部信息,且涉及近千户被拆迁群众回迁安置活动的顺利进行,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西安市新城区联志村城中村改造方案》,被告认为该信息不属于政府内部信息,公开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被告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于2016年12月5日向原告王福利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天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