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乾坤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鹏、卫巧莉、许伟收、廉建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乾坤运业服务有限公司,荆鹏,卫巧莉,许伟收,廉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71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乾坤运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令狐国贤。被执行人荆鹏,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卫巧莉,女,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被执行人许伟收,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永济市。被执行人廉建博,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临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乾坤运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鹏、卫巧莉、许伟收、廉建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荆鹏、卫巧莉、许伟收、廉建博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荆鹏、卫巧莉、许伟收、廉建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市明星新华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