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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九臣、赵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九臣,赵国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763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九臣,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国龙,男,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九臣、赵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2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