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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振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国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国,男,194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无前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国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20时许,红花派出所民警在西华县红花镇寇庄行政村干河王村查获李振国在自家屋后东北角处种植的罂粟苗,在村干部见证下予以铲除,经清点,共806株。2017年4月28日,李振国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振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李振国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西华县公安局红花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西华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被告人李振国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郭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报告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国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振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国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君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灵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