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岩、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岩,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岩(又名李安全),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伟涛,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上诉人李岩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岩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