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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伟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131号被执行人:张伟平,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华湖镇新地管区外新地湖底八横巷5号。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判处没收被执行人张伟平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上缴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通过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及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1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上缴财产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