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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万君犯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万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终33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君,男,1989年10月21日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审理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万君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川152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万君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万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万君撤回上诉。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权审判员  邓兵审判员  朱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