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安霞、舒开灯与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霞,舒开灯,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安霞,女,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碧江区。申请执行人:舒开灯,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侗族,贵州省玉屏县人,住碧江区。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碧江区睿力新城特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裁。本院在执行安霞、舒开灯与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安霞、舒开灯购房款人民币本金92072元及案件受理费1106元,合计93178元。现因被执行人贵州睿力集团铜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引发的系列案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对此碧江区人民政府已成立工作组统一协调处理,故该案现还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天宝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