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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海内国、陆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内国,陆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73号申请执行人:海内国,男,1952年6月7出生,回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陆巧玲,女,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执行人海内国与被执行人陆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陆巧玲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执行人海内国以其所有的位于鱼塘镇望江路民族综合楼10号房屋(房产证号:泸市房产证龙马潭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内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陆巧玲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龙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