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成明陈其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陈其华,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明,李远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金带镇金桂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92419983Q。法定代表人:王成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其华,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审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重庆村1号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09285444U。法定代表人:王成明,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成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审被告:李远碧,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其华、原审被告重庆大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成明、李远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8日向上诉人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8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金带桂堂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