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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王振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346号原告:王振伟,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娟,天津禹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4楼。主要负责人:范占平,经理。原告王振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伟撤诉。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