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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裕凯、张望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裕凯,张望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周裕凯,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望来,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裕凯与被执行人张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裕凯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2017年07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