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81执12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120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中山东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宋武龙。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西街街道周村大圩。法定代表人:叶石根。被执行人:叶石根,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黄玉萍,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石根、黄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30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黄玉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宝马牌730Li小型轿车一辆。2017年7月17日,买受人刘友谦(公民身份号码:)以27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A×××××宝马牌730Li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友谦所有。车牌号为浙A×××××宝马牌730Li小型轿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友谦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友谦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有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礼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