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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5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詹建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詹建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5341号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宝宏花苑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19057051。法定代表人:张敬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峰、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建南,男,成年,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建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泉州顺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小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实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