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黎光亮申请执行李洪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光亮,李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黎光亮,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李洪丽,女,1981年5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本院在执行黎光亮申请执行李洪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一个账户并强制扣划了案件款5000元,除此以外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