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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政梁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政梁,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于宜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次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政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志林、被告人李政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李政梁与朋友在宜春城南火车站附近一饭店吃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政梁驾驶赣C×××××号小轿车回家,途径千年美丽小区旁岔路口时被交通民警拦车检查,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为140mg/100ml。遂将被告人李政梁带至浙赣友好医院提取血样,送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3.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政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的检测记录和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赣余司某(2017)毒鉴字第83号酒精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政梁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政梁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政梁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政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卫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