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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江立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江立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8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新城四区广场路2号。负责人:陈耀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亨留,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尹,该支行职员。被告:江立宏,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与被告江立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伟强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岑 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