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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8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凤娥、何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凤娥,何艳玲,蔡沛昌,蔡沛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363号申请人:任凤娥,女,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何艳玲,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蔡沛昌,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蔡沛林,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任凤娥与被申请人何艳玲、蔡沛昌、蔡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任凤娥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艳玲、蔡沛昌、蔡沛林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数额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凤娥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艳玲、蔡沛昌、蔡沛林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惠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占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