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洪某1与洪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1,洪某2,蒋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4507号原告洪某1,男,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洪某2,男,生于1976年5月1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蒋某某,女,生于1932年7月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1诉被告洪某2、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洪某1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1撤回对被告洪某2、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86元,减半收取66.93元,由原告洪某1负担。审判员 邹丽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飞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