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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1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2972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茂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茂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972号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雪松路51号。法定代表人:裘天福,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跃,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斌,男,1973年9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茂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茂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宿迁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