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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邢丽、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苏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37号申请人:邢丽,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担保人:邢丽,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苏红,女,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诉被告苏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67.2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苏红在银行的67.2万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