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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付紫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付紫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373号申请人刘广东,男。被执行人付紫伯,男。依据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179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刘广东申请强制执行付紫伯借款合同纠纷案中,经查询车管、房管、银行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付紫伯下落不明,已上失信人员名单,已被采取临控措施。申请人知情,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该案。因此,该案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付紫伯尚欠申请人刘广东借款68660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合计2316元,执行费965元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法民初字第17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苟涛邦代理审判员  王 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