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宁铁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江北宁铁物资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凯工具厂,张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宁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378弄66号,组织机构代码:681056359。法定代表人:余燕玲。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凯工具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后鄮鲍家汇村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00098。主要负责人:张建明。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宁波江北宁铁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5民初146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凯工具厂、张建明在(2017)浙0205执169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姜山宇凯工具厂、张建明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晓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