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4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新飞与刘国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飞,刘国如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4民初469号原告:张新飞,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住安徽省祁门县。被告:刘国如,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黟县人,住安徽省黟县。原告张新飞诉被告刘国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新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张新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原告张新飞负担。审判员 笪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