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与许志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许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图们市长安镇法定代表人:范宝富,村主任。被执行人许志祥,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图们市长安镇。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许志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图们市长安镇长岭村村民委员会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3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志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许志祥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